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50號
法定代理人 常月鏵
被告 李陶鎔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