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750號

原告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月鏵

被告 李陶鎔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肆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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