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75號
原 告 陳漢宗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當庭
裁定命原告應於庭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