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瑋被告藍婉瑜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德瑋、藍婉瑜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