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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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 曾文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被告 黃振寬 訴訟代理人 黃彥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1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具狀說明,依原告主張其交付前開65萬元與被告,係欲委託被告轉交 吳孟撰 以清償債務,則兩造間存有委任關係,原告是否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系爭給付。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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