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9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勢肉品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5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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