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87號上訴人 李宗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又儀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