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 胡雅棠 代理人 徐銘通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經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冊第3頁第68號)。為因應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第10屆第10、11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計7條,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第10屆第10、1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11月5日社家老字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104年3月19日部授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為證,惟本件修正之捐助章程條文,係因縣市合併、財產總額增加、單位變更、擴大財團業務範圍所為內容之變更,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為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段規定及說明,該章程之變更,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三條│第三條││本家業務區域以台南市、台南縣之行│本家業務區域以原台南市、原台南縣││政區域為原則。│之行政區域為原則。│├─────────────────┼─────────────────┤│第五條│第五條││本家依照社會福利、救助、醫療等相│本家依照社會福利、救助、醫療等相││關法規,辦理下列各種業務:│關法規,辦理下列各種業務:││辦理老人安養、長期照護、文康休閒│辦理老人安養、長期照護、文康休閒││等業務。│等業務。││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教養業務。│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教養業務。││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生活照顧│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生活照顧││等業務。│等業務。││辦理精神醫療業務。│辦理精神醫療暨精神復健業務││辦理一般醫療業務。│辦理一般醫療業務。││辦理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辦理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第六條│第六條││本家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以台南市│本家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以原台南││七人、台南縣八人組織之。│市七人、原台南縣八人組織之。││本家董事由前屆董事會以縣市各自議│本家董事由前屆董事會以原縣市各自││決方式,遴聘熱心公益事業及社會賢│議決方式,遴聘熱心公益事業及社會││達人事擔任之,但不得遴聘夫婦、直│賢達人事擔任之,但不得遴聘夫婦、││系親屬同為董事或現任公務員、公職│直系親屬同為董事或現任公務員、公││人員為董事。新任董事遴聘後函報內│職人員為董事。新任董事遴聘後函報││政部核備。│主管機關核備。│├─────────────────┼─────────────────┤│第七條│第七條││本家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如│本家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就出缺縣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應就原出缺縣││另行遴聘,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市另行遴聘,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任期為限。│之任期為限。││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遴聘時,延│前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遴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遴聘董事就任時為止│長其執行職務至遴聘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其遴聘│,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其遴聘││;屆期仍不遴聘者,自期限屆滿時,│;屆期仍不遴聘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董事1/3以上應具從事與│當然解任。董事1/3以上應具從事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八條│第八條││本家董事會由全體董事選舉一人為董│本家董事會由全體董事選舉一人為董││事長,綜理一切業務,對外代表本家│事長,綜理一切業務,對外代表本家││。│。││董事長任期為三年。│董事長任期為三年。││單數屆由台南市董事擔任董事長。│單數屆由原台南市董事擔任董事長。││雙數屆由台南縣董事擔任董事長。│雙數屆由原台南縣董事擔任董事長。││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協助董事長處│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協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理會務。│├─────────────────┼─────────────────┤│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家設下列各單位,辦理各該屬業務│本家設下列各單位,辦理各該屬業務││。│。││敬老所-辦理老人安養照顧服務業務│附設精神復健機構-辦理精神復健業││。│務。││育幼所-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與│育幼所-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與││教養照顧業務。│教養照顧業務。││新都養護所-辦理老人養護照顧業務│新都養護所-辦理老人養護照顧業務││。│。││附設精神療養院-辦理精神醫療業務│附設精神療養院-辦理精神醫療業務││。│。││慢性精神病養護所-辦理身心障礙者│慢性精神病養護所-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訓練與社會活動參與等相│生活照顧、訓練與社會活動參與等相││關服務業務。│關服務業務。││康寧園安養中心-辦理老人安養照顧│康寧園安養中心-辦理老人安養照顧││及長青文康休閒等業務。│及長青文康休閒等業務。││附設成功診所-辦理一般科醫療業務│附設成功診所-辦理一般科醫療業務││。│。││成功養護中心-辦理老人長期照顧及│成功養護中心-辦理老人長期照顧及││日間拖老業務。│日間拖老業務。││社工組-辦理社會調查、個案分析、│社工組-辦理社會調查、個案分析、││審核救助、社會資源連結、各界捐款│審核救助、社會資源連結、各界捐款││及院民墓園管理等業務。│及院民墓園管理等業務。││總務組-辦理印信、典守、文書、人│總務組-辦理印信、典守、文書、人││事、出納、庶務、給養、工作計畫及│事、出納、庶務、給養、工作計畫及││不屬其他單位業務。│不屬其他單位業務。││財務組-辦理基金、財產(土地、農│財務組-辦理基金、財產(土地、農││地、建物)管理、租賃及買受等業務│地、建物)管理、租賃及買受等業務││。│。││會計室-辦理會計、預算執行控管及│會計室-辦理會計、預算執行控管及││決算等業務。│決算等業務。│├─────────────────┼─────────────────┤│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本家財產總額為新台幣柒拾貳億伍仟│本家財產總額為新台幣柒拾參億捌仟││壹佰捌拾壹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捌角│壹佰參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壹角││整(該數額為九十六年六月廿七日向│壹分整(該數額為一0二年六月十八││台南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時記│日向台南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載數額-如有變更,以新數額為準)│時記載數額-如有變更,以新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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