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 蔡吉南 代理人 蔡明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股數│├─────────────────┼────┤│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89ND0000000-0│1,000│├─────────────────┼────┤│合計│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