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73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務人 周東山 債務人 周陳來好
一、債務人周東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貳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每月按叁仟肆佰叁拾叁元計收三個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東山、周陳來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肆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每月按伍佰陸拾柒元計收三個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