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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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253號
原告 洪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雖節錄執行處公文之一部份,並稱被告請見該頁,然原告仍未指明該頁所載全體債權人均為被告或部分債權人為被告?故原告應補正指明被告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起訴狀僅稱對被告之分配金額不對,究竟分配表應如何更正並未具體記載,故原告應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