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253號

原告 洪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雖節錄執行處公文之一部份,並稱被告請見該頁,然原告仍未指明該頁所載全體債權人均為被告或部分債權人為被告?故原告應補正指明被告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起訴狀僅稱對被告之分配金額不對,究竟分配表應如何更正並未具體記載,故原告應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劉彥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