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項將伊於退休前派駐海外達福廠服務之薪資作為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而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係本於契約涉訟,然原告於退休前係任職於被告總公司,並由該公司派駐大陸廠,此據兩造當事人 陳明 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應由當事人約定之債務履行地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再查本件被告公司係設於台中市○○區○○路○○號,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1份附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
2項之規定,亦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尚有誤會,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