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所載,與如附表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肆、伍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伍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陸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等,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貳至陸所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就如附表編號貳、參之犯罪與如附表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暨如附表編號肆、伍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