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10號原告 張美珠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齡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萬元(即不動產契約成立時價金,而請求按日給付遲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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