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77號上訴人 蔡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文明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99,08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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