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原宏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原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林原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附表:受刑人林原宏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就業服務法(聘僱未經許可)│就業服務法(聘僱許可失效)││││││├────────┼─────────────┼─────────────┼─────────────┤│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間-100年10月14日│100年3月2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2月11日-100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3744號│年度偵字第23978號│年度偵字第2397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954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6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6日│101年4月19日│101年4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954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6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6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月9日│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4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85號│二至五經本院101年度中簡字│二五三經本院101年度中簡字│││(已執行完畢)│第669號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第669號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編號│四│五││├────────┼─────────────┼─────────────┼─────────────┤│罪名│就業服務法(聘僱許可失效)│就業服務法(聘僱許可失效)│││││││├────────┼─────────────┼─────────────┼─────────────┤│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20日-100年5月30日│100年4月15日-100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3978號│年度偵字第2397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6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9日│101年4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69號│101年度中簡字第66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4日││││日期││││├───┴────┼─────────────┼─────────────┼─────────────┤│備註│二至五經本院100年度中簡字│二至五經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669號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第669號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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