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4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伯儒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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