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7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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