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之99年度重訴字第60號押票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押票之「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內關於「羈押理由」所引條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欄所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予羈押。」應更正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且本案擴大偵辦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
理由按刑事裁判書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上開押票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而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永福
法官游智棋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