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告綠順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連江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地方機關,其機關所在地為福建連江縣境內,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即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