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上易字第83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其中關於服用中藥部分,請求工作損失,究竟其無法工作幾天?一年半後要再開刀,費用確實若干?復健耳聾障礙治療須多少費用,均待調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