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榮易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樺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萬4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