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32號原告 李懷義 被告 李慧潔
李懷德李艷春 上三人兼訴訟代理人 李秉曄 被告 李懷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上午10時至現場履勘。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郭銘禮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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