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劉光愫 被告 葉俊傑
葉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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