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317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穎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賴穎軒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28日死亡,應聲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提出被告賴穎軒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提出聲明承受訴訟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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