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763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林坤煌

複代理人 蕭人杰

龔暉仁

被告 黃羿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106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7,291元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9,106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