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原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31號

原告PHAMTHILOI即 范氏利

訴訟代理人 張明團

被告 陳炳華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原簡字第3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董惠平

書記官劉雅玲

通譯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2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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