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

被告簡上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上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簡上淳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嗣於114年3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勾選上訴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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