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
二、本院核閱卷附本院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及具保人送達之證書、對被告所發拘票及警員報告書(拘提被告未獲)及台中縣梧棲鎮戶政事務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中梧戶字第三一九七號答覆表(被告戶籍仍設原址)等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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