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乙○○即 李淙穗
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人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丁○○、丙○○、戊○○部分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