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60號原告海軍一四六艦隊代表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蔡秉宏 陳尚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昱岑 等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