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9號原告富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曜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8,282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