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0號原告 蔡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戎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4,000元(原告陳報占用土地之面積為9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800元,該占用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5,39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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