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森華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森華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00、401、
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再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00、401、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含袋毛重0.56公克││隊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字第│││,因鑑驗取用0.0016││675號卷第16頁)。│││公克,驗餘含袋毛重││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0.5584公克)││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聲請書誤載為「毛重││1月31日UL/2019/00000000│││1.12公克,因鑑驗取用││號鑑定書(毒偵字第675號│││0.0024公克」)││卷第34頁)。│├──┼──────────┼──────┼──────────────┤│2│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含袋毛重0.42公克││隊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字第│││,淨重0.1749公克,││2930號卷第17頁)。│││因鑑驗取用0.0013公││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克,驗餘含袋毛重0.41││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8年│││87公克)││6月3日UL/2019/00000000│││(聲請書誤載為「淨重││號鑑定書(毒偵字第2930號│││0.1479公克」)││卷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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