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曉琬選任辯護人蔡文斌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冠廷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亭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之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盈貞
法官莊政達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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