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305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被   告  陳怡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七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13日向原告所屬全民健康保險紓困
基金貸款新臺幣(下同)58,588元,約定自94年10月起分29期清
償,並約定如有一期未繳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
部借款並繳付利息,惟被告從未繳款,迄今尚積欠58,588元等語
,並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貸款撥付通知書、
貸款繳納狀況查詢各1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
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
被告自認,是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信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8,5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1.27%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第436條之19第1項,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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