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上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上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上嘉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8
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受刑人有為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之必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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