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388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800元。
 ㈡原告應提出繕本一份及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