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7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甲○○部分,業經告訴人乙○○撤回告訴,另簽由本
院刑事庭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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