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283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十二時二十九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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