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588號
原   告  呂依蓓
被   告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
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中記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
00為被告,惟原告未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以104年度桃小字第158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
5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
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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