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3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 代理人  簡永發
被   告  雲智瑩
       雲清祥
       賴秋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中第貳、一項第3行關於「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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