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國威 上列聲請人因強制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朱國威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一○號案件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六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國威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聲請人及對造之訊問及陳述之事項等,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10年10月6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明確。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朱國威前因強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處罪刑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是聲請人為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稱之當事人,且係於法定期限內提出聲請,復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上開資料涉及第三人隱私,爰依前揭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上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