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宥誠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0,2
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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