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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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小字第14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許○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茲於民國108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
原告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馬公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