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八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中廣電動車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八六號八樓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等三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三人連帶賠償。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八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叁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一├─────────┼──────────┼──────────┤││送達郵費│肆佰捌拾貳元│不含退郵貳佰陸拾陸│├───┴─────────┼──────────┼──────────┤│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總計│叁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