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四號
聲請人台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何福連 代理人 陳昌羲 律師相對人甲○○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四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訴訟費用│五萬零一元│││├─────────┼────────────┼──────────┤│一│送達郵費│九百九十八元│不含退回聲請人之郵費│││││五百三十二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五萬一千零六十七元││├─────────────┴────────────┴──────────┤│說明:││⑴第一審訴訟費用五萬一千零六十七元由聲請人預繳,應全部由相對人賠付聲││請人。││⑵第二審訴訟費用八萬二千五百元由相對人預繳,依第二審確定判決之主文:││減縮部分以外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則減縮部分四十六萬七千七百十││三元(0000000-0000000=467713)之第二審裁判費七千七百十五元應由聲請││人賠付相對人。││⑶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為四萬三千三百五十二元││(00000-0000=43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