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即林順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林呂滿 、 林文彬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三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四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三元│││一├─────────┼────────────┼─────┤││送達郵費│六百九十七元││├───┼─────────┼────────────┼─────┤││訴訟費用│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五元│││二├─────────┼────────────┼─────┤││送達郵費│二百六十八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計│四萬二千五百四十一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二萬一千二百七十一元││(二分之一)│(15663+697+25845+268+68)x1/2│││=2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