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文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4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穩企業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五常分│93年7月1日│2,700元│HC0000000││││ 陳志明 │行│││││├──┼─────────┼─────────┼───────────┼─────────┼────────┼──┤│002│宏耀有限公司王國│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93年7月5日│2,814元│AA0000000││││祥│行│││││├──┼─────────┼─────────┼───────────┼─────────┼────────┼──┤│003│高萬塑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93年6月30日│37,058元│NC0000000││││ 卓君萍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