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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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李丕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丕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