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05號
原   告  吳長倫
法定代理人  郭茲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輝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
  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
  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民事起訴狀具狀提起本件
  訴訟,並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
  票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60萬元,其中115萬元之
  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然觀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內記載原
  告簽發票面金額260萬之本票予被告,被告未依約給付借款
  ,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語,究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260
  萬元或115萬元未臻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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